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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调解
一、办理部门:法律事务处(联系电话:0591 83270424)
二、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
2、《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立案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调解的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四、办理流程(见流程图)
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五、提交材料:
(一)请求书
按统一的格式填写调处请求书,并根据被请求人数提交副本;请求书均需加盖请求人公章或签名,不得委托他人代签,不得提交复印件。
(二)请求人身份证明文件
1、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
(三)专利文件
1、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专利文献(公告页、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复印件;
3、法律状态证明(当年交纳年费发票或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
上述1、2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
(四)需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需记明代理权限(如代为参加调处、签署有关文件、进行和解、增加或放弃请求事项等)。
六、时限要求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请求书后,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七、结果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交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未能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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