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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知法〔2005〕19号
关于开展2005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专利代理机构:
根据国知发法函字〔2005〕191号《关于开展2005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办理2005年我省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审核工作。为了按时完成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年检的对象
凡在2004年12月1日前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和在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均应当参加2005年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一)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在专利代理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是否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是否按照要求参加执业培训;
(四)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是否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专利代理机构自上年度年检完毕以来的专利代理业务数量;
(六)专利代理机构的财务情况
(七)应当予以年检的其他内容。
三、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的年检材料
(一)2005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和2005年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可通过网上下载);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内容);
(三)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四)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四、年检的具体办事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各专利代理机构接到本通知后,应在本机构内部传达有关年检文件精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年检文件可通过网上下载),明确本次年检的目的和意义及具体做法,按照《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成本机构的自查自检和自纠工作。在年检期间,各专利代理机构应指定一位领导负责抓好年检工作,并派专人报送年检材料。要认真填写《2005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和《2005年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的各项内容,不得缺项。登记表除纸件材料外还应制作电子版,并于10月10日之前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二)核实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是否符合《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是本次年检的主要目的,受检机构和代理人个人应认真按有关规定进行自检。我局对各专利代理机构的自检情况和上报材料逐一核实,认真审查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填写的《2005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和《2005年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的各项内容,对存在问题将进行调查核实,要求限期改正,并对有关年检材料作最后审核,作出年检合格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结论。
五、其他具体事项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005年10月31日之前年检合格的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将于2005年11月30日之前予以公布。
(二)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不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需要限期改正的,省知识产权局将在2005年12月31日前核实其是否已按照要求进行改正,并将结果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于2006年1月31日之前向社会公布其中通过年检和未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以及撤销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单。未参加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以年检不合格对待。
除上述两次公告之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针对个别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结论向社会公布公告。
(三)对年检不合格和未参加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严格执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停止办理其新的专利代理业务。
(四)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人数和姓名应当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信息一致。
(五)《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财务的内容纳入到《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中,本次年检可以不要求专利代理机构提交其他财务报表。
(六)年检期间(9月1日至10月31日)暂停办理专利代理人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变更手续和新设机构申请手续。
联系人:法律事务处 黄典湘 郭伟杰
电话:0591-83270424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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