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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闽科财〔2005〕50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知识产权局,省直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鼓励我省企事业单位及发明人、设计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激发技术创新的热情,促进我省经济结构和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设,我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在闽科财[2002]74号《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现将《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科学技术厅 省财政厅 省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八日

 

 

《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一、本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扩大范围主要涉及授权后的第一年年费及提高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资助金额,原资助资金的受理和审批程序不变。

  二、(1)在《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资助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申请维持费、申请审查费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的基础上,增加资助专利登记、印刷、印花费、授权当年年费。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费用减缓的,依申请人减缓后实际缴纳费用资助。

    (2)调整《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中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资助标准,由原定的3000~5000元提高为4000~8000元,即通过PCT程序提出专利国际申请4000元,进入国家阶段或直接申请外国专利的发明专利8000元、实用新型专利6000元、外观设计专利4000元,以申请外国专利受理通知书等资料为准。

  三、若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发生不足,资助申请继续受理,资助资金待下一年度发放。

  四、本补充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日之后授权的专利和向外国申请的专利属于本补充规定资助范围。

  五、本补充规定由福建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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